暨南大学文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摘要:“童伶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潮剧戏班制度,该制度大致存在了一个半世纪的时间。清康乾年间,潮汕地区出现用幼童进行表演的形式,是为该制度产生的渊源,现存最早有关潮剧“童伶制”的记载可见于清嘉庆年间的《韩江闻见录》。童伶作为戏班的台柱,入班后要与戏班签订卖身契约,接受严酷训练,难以自主。因此该制度自其产生以来一直饱受诟病,新中国建立前已有不少人士提出改革“童伶制”的主张。新中国成立初期,随着国家对戏曲改革和人权的重视,政务院提出“戏曲三改”,“童伶制”最终得以废除。对童伶的培养是传统社会中潮剧戏班的重要任务,“童伶制”也是传统社会中潮剧发展的重要基础。“童伶制”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透视了潮剧的发展演变过程。
关键词:潮剧;童伶制;戏曲“三改”;潮汕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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