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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oot:if} 《社会经济导刊》长期以来注重质量,编排规范,选稿严格,学术水平较高,受到高校教师及科研院所研究人员的青睐。作为开源期刊,本刊所有文章均可在全球范围内免费下载,且被中国主流数据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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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范围:经济发展论坛、社会政策研究、市场分析与预测、产业观察、金融与投资、劳动与就业、城乡发展研究、区域经济合作、国际经济比较、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与经济转型、社会保障体系、教育与人力资源、健康与医疗经济、文化产业与经济、法律与经济秩序、消费者行为分析、国际贸易与全球化、贫困与不平等问题、企业战略与管理等
本刊是一本由同行评审的高要求、高水准的学术期刊出版物,编者鼓励与本刊相关的、有理论和实践贡献的来稿。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50;
摘要:《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中涉及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包含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在公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未明定对合同效力的规制时,基于分类标准固有的局限性,不宜采取对强制性规定进行“效力性”和“管理性”的界分,进而认定合同效力,而应结合《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6条之规定,探明相应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与规制对象,并运用比例原则、诚信原则予以检视和说理,从而综合判断合同效力。对合同效力存疑时,基于对鼓励市场经济和交易效率这一法内价值的维护,应以认定合同有效为原则。
关键词:违法合同;强制性规定;比例原则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参见黄忠:《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路径之辨识》,载《法学家》2010年第5期,第56页。
[4]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32页。
[5]参见吴光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中心》,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12期,第28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第1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7]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13版,第483页。
[8]参见张婉婷:《〈民法典〉“强制性规定”条款解释困境的出路——以宪法基本权利保护为基础》,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第110页。
[9]参见许德风:《合同效力的类型界分》,载《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6期,第21页。
[10]参见蒋红珍:《论比例原则》,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9页.
[11]参见郑亚灵:《比例原则视角下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效力判定》,载《西部法学评论》2023年第6期,
[1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研究室负责人就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13]参见[德]托马斯·M.J.默勒斯:《法学方法论》(第4版),杜志浩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258页。
[14]这一思想亦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1第3款中推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