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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导刊Social and Economic Herald

收录数据库:ISSN:https://portal.issn.org/ 中国知网:https://scholar.cnki.net/journal/search

ISSN:3079-9007(Print)
ISSN:3080-1486 (Online)
DOI:10.64216/3080-1486.26.02.077出版频率:月刊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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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经济导刊》长期以来注重质量,编排规范,选稿严格,学术水平较高,受到高校教师及科研院所研究人员的青睐。作为开源期刊,本刊所有文章均可在全球范围内免费下载,且被中国主流数据收录。
      本刊致力于探讨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提供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它以独特的视角和深度报道,引领读者了解全球各地的社会经济现象,探索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模式、管理策略、政策法规以及社会变革。这本杂志不仅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全面了解世界社会经济发展的平台,还促进了学术交流和知识传播,为推动社会经济进步和管理创新做出了贡献。
      期刊范围:经济发展论坛、社会政策研究、市场分析与预测、产业观察、金融与投资、劳动与就业、城乡发展研究、区域经济合作、国际经济比较、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与经济转型、社会保障体系、教育与人力资源、健康与医疗经济、文化产业与经济、法律与经济秩序、消费者行为分析、国际贸易与全球化、贫困与不平等问题、企业战略与管理等
      本刊是一本由同行评审的高要求、高水准的学术期刊出版物,编者鼓励与本刊相关的、有理论和实践贡献的来稿。

论异类物给付之性质认定
张晨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50;

摘要:异类物给付的性质认定,学说上素有争议。所谓异类物给付,是指给付与债务标的物完全不同种类的物(例如应给付米,而实际给付煤)。有观点认为,异类物应构成物之瑕疵的一种类型,从而适用瑕疵履行的规则。[1]也有观点认为,异类物给付人完全未依债之本旨履行合同义务,应按照未履行处理。[2]定性的不同导致的是法律效果的迥异:若认定为瑕疵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得到清偿,但债权人可依《民法典》第582条主张瑕疵担保责任;若认定为未履行,债务人可依《民法典》第985条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同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重新履行。就前者而言,债权人可能出于利益考量而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此时债权人难以取回给付标的物;就后者而言,在债权人愿意保留异类物且债务人亦无异议的场合,如何在现行法框架内进行教义学构造,也颇具研究之必要。

关键词:异类物给付;瑕疵履行;不履行;《民法典》

参考文献

[1][日]我妻荣著:《新订债权总论》,王燚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35页。

[2]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4页;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2页。

[3]郝丽燕:“论特定物买卖瑕疵履行时的交付替代物”,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9期,第89页。

[4]OLGBraunschweig,Beschlussv.4.2.2003–8W83/02.InJZ2003,863ff.转引自郝丽燕:“论特定物买卖瑕疵履行时的交付替代物”,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9期,第89页。

[5]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408页。

[6]另有观点认为,若物之瑕疵系数量之短少所构成者,因该短少而溢收之价金仍属无法律上原因之给付,孙森焱著:《民法债编总论》(上册),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页;[7]王泽鉴著:《不当得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重排版,第130页。

[8]郑玉波著:《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页。

[9]刘昭辰著:《不当得利》,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版,第26—27页。刘昭辰认为,不当得利首重原得利客体的返还,至于该客体有无增加得利人的财产利益则在所不问;惟在原得利客体已不存在或者依其性质无法返还时,才需以其所得的财产利益承担补充性返还责任。也就是说,出卖人获得的全部价金或者买受人获得的标的物因有效的债权行为而不成立不当得利,此时无需再考虑其是否因此而取得财产性利益。

[10]杜景林:“现代买卖法瑕疵概念的考察”,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3期,第68页。

[11]贺栩栩:“论买卖合同法中继续履行规则的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2期,第98页。

[12]俞彦韬:“CISG中的卖方补救权研究”,载《武大国际法评论》第19卷第1期,第133页。

[13][德]维尔纳·弗卢梅著:《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576页。

[14]金晶:“《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之违约责任)评注”,载《法学家》2018年第3期,第173—174页。

[15][德]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5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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