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导刊
  • ISSN:3079-9007(Print) 3080-1486 (Online)
  • DOI:10.64216/3080-1486.25.10.015
  • 出版频率:月刊
  • 语言:中文
  • 收录数据库:ISSN:https://portal.issn.org/ 中国知网:https://scholar.cnki.net/journal/search

浅析五年限期认缴制的相关法律问题
夏丽红

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福州,350000;

摘要:基于股东期限利益被广泛滥用的现象和股东出资纠纷剧增的司法实践,为应对现实的需要,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确定了限期认缴制,完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转型。新公司法基于对公司生命周期的考虑规定了的五年限期认缴制,在保持认缴制的本质的前提下,强化了对股东出资期限的约束,在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在此制度规定下,随之而来的是存量公司如何过渡以及如何确保五年内按时、足额出资的改革难题。对此,新公司法进行了相应规定,如授权国务院对存量公司进行逐步调整、要求公司将出资期限进行公示、规定了董事会的催缴义务等等,但实践中仍会面临存量公司拒不调整出资期限、公司和董事会串通逃避出资等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探讨、研究。

关键词:新《公司法》;五年限期认缴制;股东出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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