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暨南大学,广东广州,510000;
摘要:《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明确了在高空抛坠物致害场景中,建筑物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并非绝对性义务,如果义务人的防控措施合理,发生损害也无需担责。判断建筑物管理人是否尽到合理的防范措施,可从建筑物管理人对危险的控制能力、对损害发生的可预见性、安全保障措施的经济成本等要素入手综合判断。当建筑物管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若能查明具体侵权人,建筑物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且对具体侵权人享有追偿权;若具体侵权人不明,首先应当明确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份额,如果受害人受损部分未得到足额赔偿,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适当补偿。
关键词:高空抛坠物;安全保障义务;建筑物管理人;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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