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性贿赂”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于这类非财产性利益,我国目前仍然不能将“性贿赂”行为加入刑法所调整范围中,只能通过行政处分,以及党章、党规、纪律处分条例来进行规范。很显然,这种处罚方式并不能有效的规制这种现象。对于“性贿赂”理论界对于“性贿赂”犯罪是否入罪有很大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对“性贿赂”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须尽快在现有刑法框架内对“性贿赂”行为规定为犯罪,笔者认为将贿赂罪条款中的财物修改成利益,从而将“性贿赂”行为囊括到贿赂犯罪中。
关键词:“性贿赂”;非财产性利益;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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