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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导刊Social and Economic Herald

收录数据库:ISSN:https://portal.issn.org/ 中国知网:https://scholar.cnki.net/journal/search

ISSN:3079-9007(Print)
ISSN:3080-1486 (Online)
DOI:10.64216/3080-1486.25.09.079出版频率:月刊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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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经济导刊》长期以来注重质量,编排规范,选稿严格,学术水平较高,受到高校教师及科研院所研究人员的青睐。作为开源期刊,本刊所有文章均可在全球范围内免费下载,且被中国主流数据收录。
      本刊致力于探讨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提供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它以独特的视角和深度报道,引领读者了解全球各地的社会经济现象,探索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模式、管理策略、政策法规以及社会变革。这本杂志不仅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全面了解世界社会经济发展的平台,还促进了学术交流和知识传播,为推动社会经济进步和管理创新做出了贡献。
      期刊范围:经济发展论坛、社会政策研究、市场分析与预测、产业观察、金融与投资、劳动与就业、城乡发展研究、区域经济合作、国际经济比较、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与经济转型、社会保障体系、教育与人力资源、健康与医疗经济、文化产业与经济、法律与经济秩序、消费者行为分析、国际贸易与全球化、贫困与不平等问题、企业战略与管理等
      本刊是一本由同行评审的高要求、高水准的学术期刊出版物,编者鼓励与本刊相关的、有理论和实践贡献的来稿。

依法治教背景下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认定
赵梦思

武汉文理学院,湖北武汉,430345;

摘要:“依法治教”始终是我国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我国立法在学生伤害保护上很大程度倾向了中小学生,高校学生这一群体缺乏重视,校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存在诸多争议。究其原因,校方自身角色定位不明晰;立法层面,欠缺具体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司法层面,校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分歧。结合国外相关经验和我国本土立法和司法现状,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明确高校在校生关系中具有行政和民事主体双重属性;其次,可制定《校园安全法》,提高相关法律效力层次,并以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形式将现有法律法规中“学校”的适用范围扩大至高等教育院校;最后,在认定校方责任的司法实务中,应采用“四要件说”,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缺一不可。

关键词:依法治教;注意义务;侵权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文中“高校”仅限《高等教育法》第19条规定的“学生接受各类专业类教育、培训等高等教育的场所,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不包括依赖互联网技术、没有实体场所的各类网校。

[2]文中“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指:在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等实施或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以及在高校负责管理责任的教育、教学或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高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

[3]《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4]《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民法典》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6]日本《高等教育法》第1条:本法所说的学校,是指小学校、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大学、高等专科学校、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养护学校和幼儿园。

[7]日本《学校事故损害赔偿法》第2条:本法中的“学校”泛指学校教育法第1条中规定的所有学校;“学生”是指在学校就读的所有大学生、中学生、小学生及幼儿园学生。

[8]日本《学校灾害补偿法》第2条:本法中的“学校”泛指学校教育法第1条中规定的所有学校。“学生”指在学校就读的所有大学生、中学生、小学生及幼儿园学生。“灾害”指学生的受伤、疾病、致残以及死亡。

[9]张民安、宋志斌.大学的侵权责任[M],中山: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

[10]冯建立.大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11]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12]柏华.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的民事法律责任[D].苏州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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