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74;
2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081;
摘要:对于过失犯罪,违反谨慎义务对判决至关重要,其原因多种多样,必须同时考虑主观和客观因素。后果的可预见性与可避免性是相互关联的:前者要求行为者根据自身情况和环境预测有害后果,而后者则强调在可预见的情况下防止此类后果的能力。尽职调查标准的保护目的与立法者的意图有关,需要通过语义分析和正当理由的基础进行评估,以确定有害后果是否属于该标准的保护范围。
关键词:过失犯罪;归责;注意义务;规范保护目的
参考文献
[1]郑超.论故意与过失的犯罪论体系性地位古典立场的坚持与修正[J].中外法学,2021,33(05):1362-1378.
[2]喻浩东.过失犯注意义务违反的交叉研究——兼论法秩序统一性原理[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03):50-71.
[3]刘鹿鸣.风险升高理论与过失犯的归责转向[J].刑事法评论,2022,46(01):157-181.
[4]周晖国.过失犯罪心理初探[J].法学研究,1986,(01):19-22.
[5]劳东燕.过失犯中预见可能性理论的反思与重构[J].中外法学,2018,30(02):304-326.
[6]张明楷.德、日刑法中的过失[J].法律学习与研究,1992,(04):88-92.
[7]蔡仙.过失犯中风险升高理论的内在逻辑及其反思[J].清华法学,2019,13(04):60-75.
[8]陈璇.论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规范保护目的[J].清华法学,2014,8(01):27-48.
[9]韩啸.意外事件与过失之界分——试析穆志祥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12):108-112.